浙江:外来者享有“同城待遇”

发布时间:2012-06-15 17:32:00 查看次数:2264


    受流动性强、监控难度大等客观条件的制约,浙江省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远远高于本地未成年人。如何实现强制措施的平等适用成为落实司法“同城待遇”的瓶颈问题。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以完善取保候审条件、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和强化缓刑建议为切入口,进一步落实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宽缓刑事政策。

    完善取保候审条件,扩大适用范围。一是开展羁押风险评估,通过调查、走访等途径,考察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品行表现、悔罪表现等,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取保候审。二是成立外来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提供“适格保证人”。如宁波镇海、温州瑞安、台州路桥落实了一些社区、企业作为外来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将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安排到基地接受帮助教育,基地则从其工作人员中推荐一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成年人担任保证人,从而解决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证条件缺失问题。三是强化“保证人动态考察”机制。对于已经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情况,如得到被害人谅解、有亲戚在当地打工等,可视情形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以最佳方式处理案件。

    结合两项改革,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一是强化说理改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处理,需要兼顾被害人的感受,只有通过释法说理、取得被害人的真心理解和支持,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并取得案件的综合效果,因此检察人员要强化说理水平。二是结合检调对接。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移送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建议双方和解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不捕不诉决定提供前提条件。

    依托三项工作,提高缓刑建议采纳率。一是依托社会调查。审查起诉时,对外来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社区或企业等单位进行全面社会调查,为缓刑建议提供参考。二是依托心理评估。如宁波镇海区院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装备,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时进行心理测试评估,获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真实资料,为缓刑建议提供科学依据。三是依托帮教落实。对某些可能会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前即做好帮教基地落实工作,为其缓刑适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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